台灣竹塹電子報

綜 合 新 聞
名  稱: 在月子中心遇上兒童攝影推銷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簽約前三思
日  期: 2019-03-19 至 2019-04-01
內  容:   【記者楊環/新竹報導】不少父母想幫寶貝留下美好回憶,有專業兒童攝影公司看中這市場,與月子中心聯手做行銷,先由月子中心告知將贈送一張含相框的漂亮嬰兒照給爸媽,拍攝過程中強力推銷拍攝整組嬰兒全家福,不少新生父母一時衝動簽約刷卡,事後反悔,消保官指出,該推銷手法應屬攝影公司未經邀約下造訪居住處,消費者往往未經深思而簽定契約,也特別提醒消費者在簽約前務必三思,以避免糾紛。
 
  消費者程先生林小姐夫妻選擇在月子中心坐月子時,中心告知夫妻倆將提供加值服務,贈送一張含有相框的寶貝照,並排定拍照時程,拍照當天攝影師順勢多拍了許多不錯的鏡頭,並由攝影公司業務員現場強力推銷,見到整組20張的寶貝全家福,初為人父母的程先生與林小姐一時喜悅衝動簽約刷卡,事後想想覺受騙,因此向本府消保官申訴請求解約退款。
 
  經消保官開會協調,攝影公司表示,相片的電子縮圖檔已傳送給消費者,智慧財產價值已收不回了,所以僅願退回一半款項,消費者無法接受而和解不成。
 
  新竹市政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注意,這個案例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「訪問交易」有關,指企業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,由於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,貿然締結買賣契約,為維護其權益,便予消費者後悔的權利。
 
  消保官表示,若月子中心沒有預先告知消費者有自選自費項目部分,而是攝影公司藉由合作關係現場強力行銷,且月子中心可視為消費者的暫時住居所,攝影公司額外的推銷應該並未經邀約,對消費者而言是一種突擊性的行銷,並非預期性的或可預做準備的;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,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,就本件爭議,業者應退回款項,提醒其他消費者若有遇上相關爭議可多加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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